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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創新及科技基金

By 香港註冊會計.HK on 2020-11-05

新聞稿

由香港註冊會計.HK提供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四題:創新及科技基金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鼓勵和協助香港的企業提升創新科技(創科)水平,政府在創新及科技基金(創科基金)下設立資助計劃,資助創科研發項目。此外,企業可就委託「指定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申請額外稅務扣減:開支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300%稅務扣減,餘額可獲200%扣減。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檢討和優化上述資助計劃的審批機制,並放寬申請資助及額外稅務扣減的資格,讓更多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創科基金下的(甲)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聯合資助計劃)自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以來,以及(乙)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在過去三個年度,分別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i)獲批准、(ii)被拒絕,以及(iii)仍在處理中的數目分別為何;被拒絕的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基於以下原因被拒絕:進行研發工作的機構不屬本地機構,以及多於50%的研發工作在內地進行;

(二)會否研究放寬創科基金下各資助計劃的限制(包括修訂聯合資助計劃的資助指引,將申請項目的研發工作可在內地進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檢討及擴大現金回贈計劃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本港企業與內地研發機構合作進行的研發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研究放寬企業必須委託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才可獲得研發活動開支額外稅務扣減的規定,讓本港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亦可享有額外稅務扣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研發是創新及科技(創科)之源。本屆政府一直致力增加研發資源,促進本地研發活動及提高本地研發總開支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以推動香港的科技創新及經濟發展,並培育本地研發人才,令香港的創科生態和發展更加蓬勃。為達到此目標,政府推出多項新措施支持大學院校和公營研發機構進行研發工作、鼓勵私營企業投資研發和為業界提供研發設施,並積極吸引及挽留人才進行研發工作。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聯合資助計劃)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旨在支持香港與內地共同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以進一步加強兩地的研發合作,因此獲批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香港和內地均有進行。創新科技署和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會就獲批的項目分別資助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進行其負責的研發工作,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聯合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儘管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令首年度申請的評審工作稍有延誤,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已完成評審去年申請期收到的共113份合資格申請,並正就同時獲得雙方支持的申請與有關的香港和內地申請機構聯繫,以期在不久後可公布獲批的申請項目。香港和內地雙方亦同時正在評審二○二○年申請期收到的共84份合資格申請。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在二○一○年推出,就企業在兩類應用研發項目的開支提供40%現金回贈,分別是企業所參與的由「創新及科技基金」(創科基金)資助的研發項目(基金項目),及由企業委託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見註一)進行並由企業全數贊助的研發項目(夥伴項目)。現金回贈計劃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接獲的申請數目及審批情況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申請數目 獲批申請
數目
不獲批申請
數目
有待批核的申請數目(見註二)
二○一七至一八 297 291 2 4
二○一八至一九 343 334 1 8
二○一九至二○ 369 328 0 41

以上三宗申請不獲批的原因分別為申請企業為非私營企業(兩宗)及申請並非在項目完成後兩年內遞交(一宗),因此未能符合申請資格。

(二)至(四)政府的政策目標是促進本地研發活動,帶動香港創科蓬勃發展。我們在制定各項鼓勵研發的措施時,均致力達到該政策目標。

現時,創科基金各項支持研發的資助計劃均規定,獲創科基金資助的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鑑於香港與內地聯繫密切,創新科技署已容許創科基金項目最多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為延續我們的政策目標,支持更多研發工作在本地進行,我們目前沒有計劃提高在內地進行研發工作的有關上限。至於現金回贈計劃的夥伴項目,企業須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進行,亦是反映前述的政策目標。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計劃的推行情況,適時考慮優化措施。

現時,企業在本港以外地區進行的研發活動已可享100%稅務扣減。政府為企業的合資格研發開支提供高達300%的額外稅務扣減的目的,正正是希望吸引企業在香港作更多研發投資。我們未有計劃為本港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提供額外稅務扣減。

註一:就現金回贈計劃的夥伴項目而言,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政府成立的研發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註二:申請有待批核的原因包括:申請企業並未支付承諾的贊助額;項目進度並未符合現金回贈計劃發放現金回贈的條件(例如,項目開支未超過預計項目總開支百分之五十以發放中期現金回贈,或有關的研發項目仍未完結因此未符合條件發放終期現金回贈);或有關的企業及/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未能提供齊備的文件/資料以供創新科技署審核。

完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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