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將於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新發牌制度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遵從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
新辦事處,即「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會即時開始運作以處理公眾查詢。
詳情請參閱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1 / 2018號及瀏覽網站www.tcsp.cr.gov.hk。
如對新規定有任何查詢,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及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公眾假期除外)致電專設熱線3142 2822,或電郵至enq@tcsp.cr.gov.hk查詢。